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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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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新文与陈建业、刘占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李晓莉

审 判 员  李 琼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