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2011年营销中心第三季度办事处费用考核核销审批表显示:姜昊昱(姜豫)所在云/贵/川办事处定员4名,实际核销费用为50716元,于2012年3月29日现金付讫;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2011年营销中心第四季度及全年办事处费用考核核销审批表显示:姜昊昱(姜豫)所在云/贵/川办事处定员4名,实际核销费用为97820元,于2012年8月9日现金付讫。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第三季度奖金计算表显示:2011年11月、2012年1月,姜昊昱(姜豫)所在的云/贵/川办事处奖金各为1000元。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认可2012年3月22日转入姜昊昱账户15000元为支付姜昊昱所在的云/贵/川办事处新兴市场支持费用。 姜昊昱提交的《出差计划书》显示:其2012年8月至9月3日在外出差,2012年9月4日返回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开会。姜昊昱提交的营销部联系方式显示“186××××3795”为其本人的移动电话号码。2012年9月17日,姜昊昱通过该电话号码向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总监韩伟发送短信辞职,内容为:韩总,我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在胖哥工作,感谢您工作上的支持,请安排其他人接受市场,我将全力配合等。姜昊昱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在本院庭审中认可姜昊昱于2012年9月离职。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发放姜昊昱工资至2012年8月。 姜昊昱提交的劳动仲裁申请书显示该申请书落款日期为2013年7月9日,姜昊昱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人民币10370元;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单倍工资共计218526元;为申请人补发2011年12月的基础工资207元、2012年5月份的绩效工资5171元、6月份的基础工资722元;赔偿申请人因未缴纳医疗保险金而造成的医疗费损失1324.48元;为申请人补缴自2011年7月至2013年6月各项社会保险费。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卷宗显示该仲裁案件的受理日期为2013年11月25日。该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13)第191号仲裁裁决: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姜昊昱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1、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总监韩伟向销售部各区域市场就胖哥食品2012年度销售业务若干事宜作出销字(2012)01备忘录,内容为:对市场划分及各区域销售目标进行设定;政策生效日期为2012年8月1日,执行期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在人员编制及薪资问题方面,规定业务人员分为区域经理、业务主管和业务代表三个等级,业务人员薪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两部分,区域经理的基本工资分三档2500元/月、3000元/月、3500元/月,业务主管的基本工资为2000元/月,业务代表的基本工资为1500元/月,业务人员的基本工资根据季度考核实行浮动制;在销售绩效考核方面,规定在业务人员所辖区域销售额超过目标任务的60%可参与绩效考核,按考评情况发放绩效奖金;自本备忘录签字生效之日起,原有相关文件自动作废等内容。姜昊昱(姜豫)、朱某乙、张向阳、孙秀丽等16名人员在该备忘录中签名。 2、在本院审理的孙秀丽诉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证人朱某甲、朱某乙、张向阳出庭进行作证。证人朱某甲出庭作证证明:其曾先后担任上海金丝猴集团的顾问、河南四季胖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河南四季胖哥集团有限公司销发2011(001)、(002)、(003)号文件是其签发的;河南四季胖哥集团有限公司学习上海金丝猴集团的销售模式,实行办事处承包制度,即作为办事处负责人,公司根据办事处的实际情形在前期时给予一定的市场支持,销售业绩按比例提成,超额完成任务有奖励;所有费用均由办事处从提成中支付;对于新兴市场,公司负责支付6个月的固定费用,对市场费用实报实销,6个月后按提成制度管理,公司文件对新兴市场有具体的规定等。 证人朱某乙、张向阳出庭作证证明:从2011年5月开始,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实行办事处经理承包制,二人分别担任豫北办事处、豫南办事处经理;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按办事处销售业绩向办事处经理发放销售提成,销售任务达到办事处销售目标60%以上就给予提成,作为办事处运营的费用;销售提成只针对办事处经理,办事处经理负担整个办事处的运营费用;各办事处经理必须招收业务员,公司对各办事处的业务员人数要求不等;业务人员招收后报给公司备案,但业务员归办事处经理管理,业务员的工资和提成由办事处经理支付;办事处经理需签订办事处经理业绩考核协议;办事处经理的基本工资是1500元,销售提成扣除办事处费用后为办事处经理收入;办事处模式大概持续了一年后改成了区域经理制度,二人在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备忘录上签名,区域经理的实行日期为备忘录上的实行日期等。 3、郑州市2011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5541元/年,折合平均工资为2961.75元/月;2012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1480元/年,折合平均工资为3456.67元/月。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双方陈述,浦东发展银行客户卡对账单,营销部联系方式,出差计划书,河南四季胖哥集团《胖哥集团2011年办事处管理办法》及集财2011[004]号文件两份,办事处经理业绩考核协议,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关于市场管理模式调整的通知》及内部工作联络函,费用支持计算表及第三季度奖金计算表,2011年营销中心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及全年办事处费用考核核销审批表两份,手机短信,仲裁申请书及受理通知书、仲裁裁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姜昊昱在诉状中主张其于2011年6月25日到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工作,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对该入职时间予以认可,本院确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1年6月25日。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在与姜昊昱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与姜昊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姜昊昱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姜昊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