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应在豫EA1XXX(豫ERXXX挂)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沈有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车辆损失、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6636.87元,扣除被告韩发伟已付的2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沈有才36636.87元。 二、驳回原告沈有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3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9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