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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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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民与宋振东、洛阳市西苑公园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刘正民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转让协议》有效明显错误。(一)本案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洛民终字第1115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案件。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西苑公园原负责人邢建

刘正民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转让协议》有效明显错误。(一)本案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洛民终字第1115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案件。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西苑公园原负责人邢建方进行调查,邢明确向法院陈述其不清楚转让一事(中院调查笔录可印证)。1、本案中,宋振东提交的西苑公园于2007年8月13日出具的《证明》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的规定,不能采信。2、一审法院认定《转让协议》有效,严重违反《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8条“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办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法律规定。3、一审法院认定《转让协议》有效,与已生效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洛民终字第111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的内容相违背(见该裁定书第1页倒数第2行:宋振东提供有房屋所有权人洛阳市西苑公园于2007年8月13日盖有“洛阳市西苑公园”和该公园“经营科”的公章予以证明同意宋振东转租该房屋的证据,但该证明是宋振东转租给刘正民一年后的2007年8月13日所写,是由该房屋所有权人给宋振东单方提供的,该证明不能如实证明当时宋振东转租该房屋时已经得到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没有转租人宋振东、承租人刘正民、房屋所有权人洛阳市西苑公园三方书面证据予以印证的情况下…),因此,不能认定宋振东与刘正民所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二)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及2013年5月30日庭审笔录在2007年8月之前,西苑公园根本就不知道转让事宜。二、《转让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在要求西苑公园开具房屋租赁证明办理经营手续时,才发现西苑公园就不同意转让,根本就不照上诉人的头,宋振东在签订协议时故意隐瞒了其无权转让该房屋这一重要事实,更没有按协议约定给上诉人办好交接。由于西苑公园不同意转让,房屋的漏雨得不到解决,有关证照的办理得不到协助(办理有关证照必须有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房屋结构图等材料),该办的事情不能办,由于宋振东的转让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导致《转让协议》无法履行,使上诉人无法实现经营目的,因此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宋振东赔偿,作为第三人的西苑公园出具违法证明导致本案长达八年之久不能结案,为此,西苑公园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宋振东的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4万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和反诉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宋振东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应依法予以维持。1、宋振东与刘正民签订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宋振东在转让前征得了房屋所有权人洛阳市西苑公园的同意,宋振东按照协议约定交付了房屋,故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刘正民接手房屋后又改名为粤海楼酒店,继续经营,刘正民又于2007年4月1日将粤海楼酒店转让给了张丽丽,转让价为18万元,张丽丽全额支付了转让款18万元。2、洛阳市西苑公园于2007年8月13日出具的《证明》具有证据证明力,应当作为证据采信。洛阳市西苑公园出具的《证明》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当时宋振东转让房屋时的情况,虽然没有负责人的签字,但是洛阳市西苑公园认可《证明》的合法性,认可《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并且从宋振东转让房屋至今,洛阳市西苑公园始终没有对《转让协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也没有要求撤销,更没有强行收回房屋使用权,这足以说明洛阳市西苑公园对宋振东转让房屋前是明知的,在转让后也是认可的,不存在刘正民所说的在转让时没有经过洛阳市西苑公园同意的情况,因此《证明》具有证据证明力,应当作为证据采信。3、事实证明洛阳市西苑公园同意宋振东转让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刘正民在上诉状中用了大量的篇幅,从多个角度说明洛阳市西苑公园出具的《证明》不合法,房屋《转让协议》无效,意图逃避法律责任,从而免除其支付剩余13万元转让款的责任,也正是由于刘正民有了这种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想法,所以才使这个简单的案件打了8年的官司,如果转让前洛阳市西苑公园不知情,那么宋振东又如何能顺利转让如果转让后洛阳市西苑公园不同意,那么洛阳市西苑公园在有权收回房屋的情况下,为什么却不收回房屋如果洛阳市西苑公园不同意宋振东转让房屋,那么刘正民又怎能顺利将该房屋再次转让给王丽丽如果认定房屋《转让协议》无效,那么刘正民拿什么返还房屋事实上,不管洛阳市西苑公园在房屋转让前是否同意,已经没有意义了,因为刘正民在上诉状中称,在《转让协议》签订后,刘正民已经告知了洛阳市西苑公园该房屋已经转让的事实,洛阳市西苑公园在知道房屋已经转让的情况下没有依法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无效,也没有依法收回房屋使用权,其行为已经明确表明其认可了房屋转让的事实,既然洛阳市西苑公园同意房屋转让,那么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就应当认定有效。二、刘正民提出的反诉请求,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请求。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显示,宋振东转让该房屋时征得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且2006年10月16日,刘正民也取得了洛阳市涧西区粤海楼酒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刘正民反诉称,宋振东无权转让房屋,导致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关于刘正民主张的房屋漏雨问题,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并没有约定由宋振东负责房屋的维修,刘正民也没有证据证明房屋漏雨的事实。至于刘正民提出的装修款、员工工资、水电费等,该费用系其正常经营所需,与宋振东无关。综上所述,宋振东与刘正民签订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刘正民理应向宋振东支付剩余转让款130000元及利息。刘正民的上诉请求无理无据,应当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