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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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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甲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本院认为:上诉人袁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均表示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对此应予准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中西工区九都路69号亚威金港商务中心1326室房产和1327室房产,双方已同意留给独子袁某乙,关于西工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均表示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对此应予准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中西工区九都路69号亚威金港商务中心1326室房产和1327室房产,双方已同意留给独子袁某乙,关于西工区健康西路5号院7号楼9D号房产和洛龙区望春门街15号5幢1-2502号房产中的一半,双方通过竞价达成一致意见,因洛龙区望春门街15号5幢1-2502号房产登记在袁某甲和其子袁某乙名下,且由袁某甲抚养袁某乙,故该院认为西工区健康西路5号院7号楼9D号房产归李某某所有,洛龙区望春门街15号5幢1-2502号房产中的一半归袁某甲所有较为适宜,李某某应补偿袁某甲两套房子之间的差价的一半即301725元,故袁某甲关于洛龙区望春门街15号5幢1-2502号房产应留给袁某乙做婚房,西工区健康西路5号院7号楼9D号房产应归其所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洛阳市西工区洛浦品茗茶餐厅问题,因袁某甲在一审庭审时自认出资是60到70万元,袁某甲关于对此应重新估值分割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持,对此不予采信。关于袁某甲上诉的位于洛阳市瀍河回族区龙泉东沟56号1幢房产中的大门南侧临街二间、东北角楼下紧挨二间房、过道中间一孔大窑、过道中间、楼梯两侧的房子二间、楼梯的三分之一等上述房产问题,因该部分房产李振海在公证遗嘱中明确表示归李某某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故该房产应为李某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车牌号豫CL-6828蒙迪欧轿车问题,二审中李某某同意该车归袁某甲,袁某甲应补偿李某某5000元。袁某甲的其他上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双方的其他财产和债权债务问题,可私下协商或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豫CL-6828蒙迪欧轿车一辆归袁某甲所有,袁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李某某5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4元,由上诉人袁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国欣

审 判 员 沈可可

代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