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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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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高威工业公司与曲小里劳动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2012年9月14日,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发洛劳鉴工伤(2012)412402《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屈小里为伍级伤残;后因洛阳高威工业公司对该鉴定结论不服,向河南省劳动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2012年9月14日,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发洛劳鉴工伤(2012)412402《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屈小里为伍级伤残;后因洛阳高威工业公司对该鉴定结论不服,向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2012年12月17日,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发豫劳鉴(2012)61号《再次鉴定结论书》,鉴定屈小里属于六级伤残,并注明本结论为最终结论;由于该鉴定结论已是最终结论,且本案不具备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故本院对洛阳高威工业公司提出的再次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原审法院根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判决洛阳高威工业公司向屈小里支付的款项及数额正确。关于洛阳高威工业公司在上诉状中主张屈小里应返还31000元的借款、配发的电脑等问题,上诉人可另行主张,本院不作处理。关于劳动合同签名鉴定费用1000元的问题,洛阳高威工业公司在一审时并未主张该项费用,但该鉴定费已实际发生,屈小里不认可劳动合同中的签名,经鉴定该签名系屈小里书写,故该费用应由屈小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洛阳高威工业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审中洛阳高威工业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劳动合同签名鉴定费用1000元由屈小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洛阳高威工业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