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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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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三合与被告赵存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原告的损失有:1、医疗费89501.15元(83476.15元﹢540元﹢3885元﹢1600元);2、辅助器械费2950元;3、护理费,根据原告的伤情、病历及实际治疗情况,按二人护理计算住院46天,按2014年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28472元

原告的损失有:1、医疗费89501.15元(83476.15元﹢540元﹢3885元﹢1600元);2、辅助器械费2950元;3、护理费,根据原告的伤情、病历及实际治疗情况,按二人护理计算住院46天,按2014年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28472元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为7176.50元;4、误工费,按2014年度河南省建筑业年平均工资32746元的标准,自2014年7月18日计算至2015年2月9日定残前一日,共计207天,为18571.02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30元计算46天,为1380元;6、营养费,每天按15元计算46天,为690元;7、残疾赔偿金,原告系农业户口,按2014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8475.34元的标准,为152556.12元(8475.34元/年×20年×90%);8、鉴定费用2640元;9、交通费,考虑原告住院、鉴定等情况,酌定500元;10、后续治理费,根据评估意见书,按每月80元暂计算5年,为4320元(80元×12个月×5年×90%);11、后续护理费,根据医疗评估意见书,原告属大部分护理依赖,按出院后1人护理,参照2014年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28472元的标准暂计算5年,为89686.80元(28472元/年×5年×90%×70%);以上损失共计369971.59元,由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36997.16元;原告另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考虑原告的伤残等级、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存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卢三合36997.16元;

二、被告赵存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卢三合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7元(其中5517元系缓交),由原告负担4784元,被告负担7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晋豫

人民陪审员  陆传京

人民陪审员  马 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白丽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