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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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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天利热电生化有限公司与于立新等173名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本院认为,太康天利热电生化有限公司与于立新等173人之间的纠纷是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本院认为,太康天利热电生化有限公司与于立新等173人之间的纠纷是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太康天利热电生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驳回于立新等173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庆

审判员 张仕新

审判员 苏 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