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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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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源豪置业有限公司与周口市益丰电脑针织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原告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该合同属无效合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太康县人民政府解除了与香港飞达织造厂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致使双方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原告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该合同属无效合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太康县人民政府解除了与香港飞达织造厂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致使双方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剩余工程已履行不能,但对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施工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下余工程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施工期间和结束后,分三次得款10150000元,扣除退还的保证金1800000元,太康县政府代为支付的施工人员生活费219480元及工程款8387765.18元,被告仍下欠原告工程款257245.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针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置业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357245.18元。

二、驳回XX置业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原告XX置业公司承担10500元,被告XX针织公司承担10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