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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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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信电缆有限公司与德阳东佳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三份设备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合同,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前,在双方来往的招投标电子邮件中,有可以银行汇票的方式支付价款的内容,虽然原、被告签订合同时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三份设备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合同,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前,在双方来往的招投标电子邮件中,有可以银行汇票的方式支付价款的内容,虽然原、被告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约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但是在合同履行中原告使用的是银行承兑汇票,被告也没有提出异议,这说明双方均默许了这种付款方式。合同对交货时间明确约定预付款到100天或90天,并对结算方式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也明确进行了约定,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交货,原告逾期付款,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于2011年8月16日、9月2日、11月23日、11月20日分别交付合同三约定的LHD4509P铝拉线机一台(价款88万元)、合同二约定的LHD45011H机组一台(价款100万元)、合同一约定的JLK10D12+18+24机组两台(价款286万元),原告按分别逾期65天、84天、142天、180天,扣除20天的免责期,共计算违约金为152.058万元,被告主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依法予以减少,由于原告未就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被告逾期交货造成的损失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本案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千分之三,应认定为过高,应予以调整,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计算)为基础,上浮百分之三十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德阳东佳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科信电缆有限公司违约金167475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科信电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80元,由原告河南科信电缆有限公司负担17530元,被告德阳东佳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耿艳芳

审 判 员  马声亮

人民陪审员  赵 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丽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