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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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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捷惠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扶沟县城关镇大寺居委会第六居民组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确认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本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案土地属大寺六组所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大寺六组与捷惠公司于1996年、2005年签订合同时,均未依法办

本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案土地属大寺六组所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大寺六组与捷惠公司于1996年、2005年签订合同时,均未依法办理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原审认定双方所签合同内容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并无不当。捷惠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河南捷惠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俊华

审 判 员  宋诗永

代理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翠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