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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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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登峰诉被告李斌、何东贵、钱广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以上合计:170778.53元。其中上述第1—9项合计160778.53元,由被告钱广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12544.97元(160778.53元×70%),再加上第10项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钱广超共计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2544.97

以上合计:170778.53元。其中上述第1—9项合计160778.53元,由被告钱广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12544.97元(160778.53元×70%),再加上第10项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钱广超共计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2544.97元(112544.97元+10000元)。扣减被告钱广超已在事故发生后支付给原告的医疗费76061.54元,被告钱广超还应承担46483.43元(122544.97元-76061.54元)。

被告李斌称支付给被告钱广超的工程款60000元中有10080元系其出于人道主义补偿给受伤人员的,对此本院不作评定,如果相关权利人对此有争议,可以由双方另行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钱广超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孔登峰各项损失合计46483.43元(不含已经支付的76061.54元)。

二、驳回原告孔登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730元,由被告钱广超承担1000元,由原告孔登峰承担37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质彬

审 判 员  王佳佳

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鲁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