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讼房屋出售价格,徐素玲与王桂玲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已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房产转让协议成立并已生效。徐素玲和王桂玲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约定徐素玲以25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桂玲。上诉人徐素玲要求按评估价299000元支付购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该案涉讼房屋系徐德栓、王桂玲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购房款250000元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欠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01299号民事判决。 二、徐德栓、王桂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徐素玲250000元购房款,互付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90元,共计11580元。由徐素玲负担2050元,徐德栓、王桂玲共同负担95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谌 宏 民 审判员 王 宗 欣 审判员 刘 继 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静怡(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