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河南宏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熊兆兵、被告河南雅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郑泽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139053.07元; 二、驳回原告郑泽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2元,由原告郑泽仙负担161元,被告河南宏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熊兆兵、被告河南雅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少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