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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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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尤某某与上诉人刘某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本院认为:刘某某上诉认为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二街坊32栋1门201室是其个人出资购买,该房产应归其个人所有的上诉理由,因我院已生效的(2014)洛民终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已确认该套房屋系尤某某、刘某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刘某某上诉认为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二街坊32栋1门201室是其个人出资购买,该房产应归其个人所有的上诉理由,因我院已生效的(2014)洛民终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已确认该套房屋系尤某某、刘某甲夫妻共同财产,故刘某某该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尤某某上诉认为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二街坊32栋1门201室房屋应归其个人所有的上诉理由同样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尤某某上诉认为浅井头二街坊32栋1门101室应归其与子女独有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结合本案案情确认该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并无不当,尤某某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位于洛阳市涧西区34街坊22-4-602室产权归属问题,刘某某上诉称该房屋是其父母在原来居住的基础上置换所得,但尤某某认为该房屋系尤某某和刘某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刘某甲购买所得。因该房屋截至目前仍未办理相关产权手续,该套房屋系洛阳市工矿棚户区改造及“大改”项目,并非单独的市场商品房销售,有可能涉及其他相关权益人利益,故本院认为,在本继承案件中,原审未对该套房产的所有权进行确认有其相应依据,当事人可在查明该房产是否涉及其他权益人的情况下另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0797元,由上诉人尤某某承担8368元,上诉人刘某某承担24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于 磊

审判员  邢 蕾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