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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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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8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洛阳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华夏路粤海公寓三楼。 法定代表人:章广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朱琳,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8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洛阳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华夏路粤海公寓三楼。

法定代表人:章广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朱琳,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振龙区龙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梅卫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韩尚武,男,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偃师市书香名邸工程项目部负责人。

上诉人洛阳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公司)与被上诉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纠纷一案及红旗渠公司反诉华辉公司返还保修金一案,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2014)偃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军、朱琳,被上诉人红旗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尚武、梅卫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9年7月10日,原告洛阳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份,约定被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由原告洛阳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书香名邸二期15#、16#、17#住宅楼及三期11#、13#、14#住宅楼。其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书香名邸二、三期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拨付及结算部分,载明:“工程款拨付及结算:工程开工后,承包方按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每施工到下列规定的节点时乙方应向发包方上报节点完成的工程量,作为工程进度拨款的依据。1、基础至三层封顶付工程总造价的25%(5%保修金除外以下雷同);2、主体完工付工程总造价的25%;3、内粉刷完成付工程总造价的10%;4、外粉刷完成付工程总造价的15%;5、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方要把完整的竣工备案资料一式三份交予发包方。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根据双方各自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核定后的总造价,甲方总累计支付工程总造价的85%;6、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含设计变更及预算外签证),按双方造价咨询公司核定的价格,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0%,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按国家规定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发包方一个月内对上报的工程量进行审核,并完成工程结算。发包方按审核后工程量支付工程款(5%保修金除外)”。上述合同附件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载明:“发包人(简称:甲方):洛阳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简称:乙方):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不含桩基)、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外墙面的防渗漏、房间粉刷质量、供热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土建工程、屋面工程、防水工程、装饰工程和安装工程。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50年);2、土建工程为二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3、装修工程为二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5、供热及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按市场价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四、保修费用: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五、保修金返还:该保修金5%从竣工备案验收之日算起,土建、安装两年之后一个月内退还3%保修金,五年之后一个月内退还2%保修金。两年后承包方开具保修金保函时,发包方退回保修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对上述6栋住宅楼进行建设,在经过建设单位洛阳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勘察单位洛阳宏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施工单位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偃师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监督部门偃师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共同验收合格后,书香名邸二期15#、16#、17#住宅楼于2010年3月23日竣工备案验收,三期11#、13#、14#住宅楼于2011年3月18日竣工备案验收,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工程决算,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除5%保修金外的工程款24162315.44元。其中书香名邸二期工程15#、16#、17#住宅楼,经原、被告双方决算,工程总造价为10202189.37元,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工程总造价的95%,计款9692079.91元,余工程总造价的5%,计款510109.47元,即质量保修金未付。书香名邸三期工程11#、13#、14#住宅楼,经原、被告双方决算,工程总造价为15231826.87元,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工程总造价的95%,计款14470235.53元,余工程总造价的5%,即质量保修金761591.34元未付。原告将被告承建的书香名邸二、三期住宅楼交付购房人后,购房人就房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并索赔,原告经过维修后对购房人进行了赔偿。2012年7月30日,原告洛阳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房屋质量问题向我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已由原告向购房人实际支付的赔偿款共计1338897.87元。2012年12月12日,被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被告书香名邸二期工程质量保修金(二期工程合同价款的3%)306145.6元。

原审另查明,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变更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审理中,原告申请对被告承建的偃师市书香名邸二期15#、16#、17#及三期11#、13#、14#住宅楼进行鉴定。委托后,又撤回其它住宅楼的鉴定,仅申请对13#楼进行鉴定。经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鉴定,鉴定意见为:根据对检测结果的综合分析,书香名邸13#住宅楼裂缝产生的主要原因如下:1、墙体竖向裂缝成因与材料收缩及施工质量均有关系;2、门窗洞口处裂缝、电源插座处裂缝、灭火器箱和多媒体集线箱周围裂缝、管道支撑与主体交接部位裂缝成因与材料收缩、温度变化、局部开洞损坏等有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