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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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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与汪显超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经审理查明,二审期间,寓泰洛阳公司提供了2008年3月到2013年1月期间的工资表及支付工资的银行付款凭证。工资表记载的工资项目包含:“底薪、全勤、无责任事故奖、夜班、岗贴、级别、年限、加班、罚款、请假”等。

经审理查明,二审期间,寓泰洛阳公司提供了2008年3月到2013年1月期间的工资表及支付工资的银行付款凭证。工资表记载的工资项目包含:“底薪、全勤、无责任事故奖、夜班、岗贴、级别、年限、加班、罚款、请假”等。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寓泰洛阳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法律规定事项的举证责任。二审诉讼期间,寓泰洛阳公司举证证明了汪显朝在2008年到2013年工作期间的加班情况及加班工资发放情况,尽管汪显朝对此持有异议,但是寓泰洛阳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上有汪显朝的签名,工资表上没有汪显朝签名的月份则有发放工资银行凭证予以证实。对该两项证据印证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寓泰洛阳公司在一审中未就其垫付的社保费提出反诉,寓泰洛阳公司上诉请求返还其垫付的社保费3833.21元,本院不予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本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项;

二、撤销本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寓泰洛阳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寓泰洛阳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关若泰

审判员  程钰珉

审判员  贾红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