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豫C72027号车在侧翻过程中,将车上人员赵勤甩出车外,该车坠落后砸住赵勤头部,造成赵勤当场死亡,这一事实已由本院生效裁判(2014)洛民终字第2075号民事判决予以确认。上诉人太平洋财险洛阳中支公司虽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因此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太平洋财险洛阳中支公司提出其通过群星公司垫付给受害人家属30万元,群星公司对这一事实亦予以认可。原审判决太平洋财险洛阳中支公司应赔付的金额为176856.67元,对于超出部分,可由群星公司予以返还。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37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蕾 审判员 程钰珉 审判员 贾红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