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倪智军、倪金成与侯国旗、候国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2.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民字第37335号《公证书》一份及公证3000元发票一张,证明原告倪金成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申请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公证保全证据,将原告租赁经营的春城公寓的外部配套设施、

2.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民字第37335号《公证书》一份及公证3000元发票一张,证明原告倪金成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申请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公证保全证据,将原告租赁经营的春城公寓的外部配套设施、内部装修及房间配置进行了拍照和摄像的事实。

3.《资产评估申请书》一份、《原告损失计算标准》一份、《原告资产票据及收条清单》12张、豫诚评报字(2014)第07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一份、答异一份及评估费票据一张(2000元),证明原告租赁被告位于马庄村的房屋经营春城公寓后,为了实现合同的目的经营宾馆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必要的装修、改造及购买经营用品,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为了确定原告的损失,原告申请法院对原告投入的资产进行评估,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原告倪智军投入的部分资产经评估为人民币14.89万元,另有宾馆转让费5万元、2014年11月19日至12月25日营业损失59400元及给侯国选的9000元未进行估算。

4.2014年11月24日侯国旗录音一份,证明:1.原告除了给被告2013年全年的15万租金外,另外侯国选又给原告索要改一、二层卫生间费用9000元的事实;2.由于被告侯国选以涨租金为由,撵之前的承租人彭苏茸走,不让之前的承租人彭苏茸继续经营,因此,由被告侯国旗抻头,原告给彭苏茸5万元宾馆转让费,由原告租赁该房屋的事实。

5.《收条》一份,证明彭苏茸于2012年11月20日收到宾馆转让费5万元的事实。

被告侯国旗、候国选辩称:关于二原告起诉要求与二被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同意;但二原告要求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二被告认为没有事实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因为2012年12月15日,二原告与被告侯国旗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被告的自建房出租给二原告使用,当时的约定使用期限是从2012年12月15日到拆迁之日期限届满,每一年度的租金应当提前一个月付清,也就是在每年的11月15日之前二原告应当付清下一年度的租金,而不是像二原告诉状中说的从2012年12月25日开始。二原告手中存放的租赁合同显示的2012年12月“25日”至拆迁租赁期满中“25”日明显就是修改过的,与二被告手中的租赁合同不符;虽然,二原告提供了有被告侯国旗的录音,但二被告认为不能证明侯国旗认可是25日,因为虽然二原告在录音中提到了该问题,但侯国旗对该时间并没有证明给以认可,一直都是二原告就该问题进行陈述;对于12月24录音整理记录中被告侯国旗的原话是“按你的合同25号房子也到期了”,而不是整理记录中说“你按照合同25号房子也到期了”。因此,二被告认为出现这样的情况应当以二被告手中租赁合同记载的内容为准(下年度租金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交清)。结合本案,二原告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在11月15日前向二被告付清2015年度的租金,应该是二原告违约,并且既然签订合同时约定是到拆迁时租赁期满,那么应该是不定期的租赁合同,二原告租赁房屋从事经营,应该考虑到投资的风险,现在二原告违约在先,不再续租,并且二被告也没有阻扰二原告将其存放在该房屋中的物品拿走(反而是强烈要求二原告将物品拿走,为此还提起了诉讼),二被告认为并没有给二原告造成任何的经济损失。因此,二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二原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证明二被告违约。

庭前进行了证据交换,二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违约。虽然二原告又提供了对被告侯国旗的录音来证明二被告违约,但二被告认为该录音也不能证明二原告所要证明的目的,因为在二原告称的所谓前两次发生矛盾时被告侯国旗并不在家,不可能在现场,也不知道具体发生了什么,之所以那样说,是为了和平解决矛盾,顺着二原告的话音儿说的,不管是录音当中还是在法院受理该案件后的调解过程当中,二被告的意思一直是与二原告协调,想让二原告继续租赁(不涨房租的情况下),但二原告不同意,坚决要求解除合同;关于房租的问题,虽然说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说的是不能涨房租,但毕竟从签订合同到2014年底已经两年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时周边同样房屋的房租已经上涨,为了二被告的利益,二被告侯国选是曾经和二原告提出过涨房租的事情,但因为二原告不同意,所以二被告并没有过多的说什么,并且也没有锁住房门不让二原告经营,啥事情都是有一个协调的过程,就是合同还有补充变更呢,难道说仅仅因为说过涨房租的事情就能够说二被告违约吗?难道连说都不能说一下吗?因此,二被告认为该案件是二原告没有按时交纳下一年度租金引起的,属二原告违约,二被告不应赔偿二原告任何损失。

关于二原告提交的公证书、相关购买物品票据、整修收据、评估结论等,由于二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发票,不能证明二原告因经营所需投入支出了这些资金,并且经二原告申请,评估勘查现场时,评估人员并没有做出现场勘查笔录,仅仅参考二原告提供的清单就做出了评估结论,对此结论二被告不予认可,当时二被告就提出来异议申请,虽然鉴定评估机构作出了答复,但二被告认为该答复不足以让人信服,仅仅是推理做出的答复,没有提供相应确凿的证据证明评估结论的客观、真实性,二被告认为该结论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而证明二原告的损失数额。综上所述,二原告除了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同意外,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被告侯国旗、候国选提供的证据有:

1.2012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告所租赁被告的房屋,租赁期间是从2012年12月15至拆迁时租赁期满。

2.原告租赁房屋2014年11月14日、12月1日、12月6日、12月17日、12月23日、12月29日的用户购电收据各一份及评估勘验现场光盘一份,证明在上述时间段,原告所租赁房屋内,还有人居住,没有对原告的租赁经营造成经济损失,原告租赁房屋实际用电表是两块,被告提供的用户购电收据仅仅是其中一块电表的购电收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