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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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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军利与被告马高生、张小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胡军利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二万六千八百九十九元二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胡军利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二万六千八百九十九元二角六分;

二、被告马高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胡军利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辆损失、评估费、停车费、施救费共计人民币五千六百一十四元六角六分;

三、驳回原告胡军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9元,由原告胡军利负担268元,被告马高生负担673元;保全费120元,由被告马高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孙彦伟

审 判 员  袁国良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思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