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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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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霍志远、许永胜、郑州鑫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被上诉人霍志远答辩称:1.本案的交强险和三责险都有不计免赔。2.赔偿数额超过保险限额的10%毫无意义。上诉人保险支公司的计算方式是错误的,应当先减10%的免赔率,再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进行赔偿。3.根据解释的第26

被上诉人霍志远答辩称:1.本案的交强险和三责险都有不计免赔。2.赔偿数额超过保险限额的10%毫无意义。上诉人保险支公司的计算方式是错误的,应当先减10%的免赔率,再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进行赔偿。3.根据解释的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不存在错误。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许永胜答辩称:1.关于免赔率的计算同意霍志远的答辩意见。2.同意保险支公司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上诉意见。3.霍志远不具备驾驶资格,具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减轻许永胜的责任。

被上诉人鑫源公司答辩称:1.关于免赔率的的计算同霍志远和许永胜的意见,保险支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2.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同意保险支公司的上诉意见。3.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错误。4.鑫源公司仅是名义车主,实际车主是许永胜,鑫源公司只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并参与车辆的实际营运,鑫源公司只应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保险支公司称许永胜违规超载驾驶,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应当在保险支公司赔偿款的基础上增加10%的免赔率,并要求扣除50000元赔偿款的上诉主张,因豫AU7055号车在保险支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和三责险中都办有不计免赔,应当依照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其该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霍志远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数额,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上诉人保险支公司认为该部分费用计算错误的上诉观点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  俊  斌

代理审判员 顾  立  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牛云飞(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