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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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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霍志远、许永胜、郑州鑫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宣判后,保险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许永胜违反法律规定,其超载驾驶豫AU7055号车,导致霍志远高位截肢。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应当在保险支公司赔偿款的基础上增加10%的

宣判后,保险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许永胜违反法律规定,其超载驾驶豫AU7055号车,导致霍志远高位截肢。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应当在保险支公司赔偿款的基础上增加10%的免赔率,即应扣除50000元,请求二审予以改判。二、原审法院认定残疾辅助器具415280元,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原审法院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错误,超过农村年平均消费水平,应予改判。综上,请求依法判决上诉人保险支公司不承担50000元,不负金额50000元,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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