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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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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丁厚尺与被上诉人沈鹏飞、新郑市郑韩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丁厚尺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于法有据,对其合理部分,该院予以支持。(一)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结合病历和诊

丁厚尺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于法有据,对其合理部分,该院予以支持。(一)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可计丁厚尺伤残鉴定作出前的医疗费为128703.65元(含鉴定检查费730元)。沈鹏飞、保险分公司虽对丁厚尺治疗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提出异议,但均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30元/天的标准,共计住院331天,可计住院伙食补助费为9930元。(三)营养费:按照15元/天的标准,共计住院331天,可计营养费为4965元。(四)误工费:丁厚尺事故发生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丁厚尺提供的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聘请专家合同等证据可以证实其自2012年2月20日开始被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聘为该院外科门诊专家,丁厚尺请求赔偿其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丁厚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故发生前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实际支付其工资为4000元/月,该院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职工平均工资39843元/年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共计366天,可计误工费为39520.68元。(五)护理费:丁厚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支出护理费用,该院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29041元/年的标准计算其护理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对其2013年1月7日至2013年1月11日在新郑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按2人护理计算,其余住院期间按1人护理计算,共计住院331天,可计护理费为26652.60元。(六)残疾赔偿金:丁厚尺系城镇居民,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的标准,结合丁厚尺的伤残等级,依法计算5年,可计残疾赔偿金为23517.93元。(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丁厚尺伤残,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情节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8000元。(八)交通费:丁厚尺提交的交通费票据部分不能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等相符合,该院依据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的情形,对其交通费酌定为3000元。以上损失共计244289.86元。丁厚尺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31126.16元,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丁毅系其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该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丁厚尺请求赔偿鉴定费700元,但其未能提交合法有效的票据,原审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豫ATR326出租车在保险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保险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丁厚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丁厚尺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691.21元,不足部分为133598.65元。豫ATR326出租车在保险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特约,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保险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10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丁厚尺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沈鹏飞、新郑市郑韩出租车有限公司应当依据事故责任连带赔偿丁厚尺各项损失共计6878.92元。沈鹏飞已支付丁厚尺的赔偿款与其应承担赔偿款折抵后下余5616.99元,由保险分公司在其应支付丁厚尺的赔偿款中扣除后直接支付沈鹏飞。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丁厚尺各项损失共计214383.01元,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沈鹏飞保险金5616.99元,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丁厚尺要求沈鹏飞、新郑市郑韩出租车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四、驳回丁厚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91元,由丁厚尺负担1926元,沈腾飞负担426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丁厚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未支持定残后2014年1月至2月期间(一审庭审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4835.86元是错误的。该4835.86元医疗费均是治疗丁厚尺脑部疾病所发生,是本案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因此,对此部分诉请的医疗费用应予以赔偿。二、原审判决驳回2014年1月和2月共计住院41天的护理费3262元的赔偿诉请是错误的。丁厚尺病情严重,生活不能自理,共计住院41天,一直请有护工护理,费用为3262元。三、对丁厚尺的误工费应按照丁厚尺提供证据的每月4000元工资收入的标准计算,误工366天的误工费损失应为48131元,扣除原审判决支持的39520.68元,还应赔偿8610元,此部分应予支持。原审判决对此处理不当,请予以改判。四、丁厚尺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抚养患有二级重度精神残疾的儿子的31126.1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损失,依法应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是错误的。五、本案的鉴定费700元,丁厚尺提供有鉴定交费的证据,原审判决未予支持是错误的,依法应当支持该700元鉴定费。综上,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主文第二项、第三项,并撤销一审主文第四项被驳回的部分内容,改判为:判决三被上诉人再行赔偿上诉人丁厚尺医疗费4835.86元、护理费3262元、住院伙食补贴1230元、营养费615元、误工费8610、被抚养人生活费31126.16元、鉴定费700元(合计50379.02);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