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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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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金芒果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百鑫、原审第三人河南鑫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该院还查明:2011年10月20日,鑫瑞公司以其相关财产即四星级酒店南阳油田大帑酒店作为抵押物,为欠款作担保,抵押权人为牛翠萍,抵押金额6400万元,抵押他项权证号为宛市房油他字第2011115号。2012年1月8日,牛翠萍

该院还查明:2011年10月20日,鑫瑞公司以其相关财产即四星级酒店南阳油田大帑酒店作为抵押物,为欠款作担保,抵押权人为牛翠萍,抵押金额6400万元,抵押他项权证号为宛市房油他字第2011115号。2012年1月8日,牛翠萍、李海琴共同出具“证明”一份,证明上述6400万元抵押权中,含有李百鑫500万元债权。其后,在该6400万元债务未得到清偿的情况下,鑫瑞公司与李百鑫、金芒果公司及牛翠萍、李海琴协商解除抵押事宜,对于李百鑫的债权,各方协商以金芒果公司所开发的亿嘉生活广场项目相应房屋作为李百鑫债权的保障,并解除了南阳油田大帑酒店的抵押措施、签订了涉案《亿嘉生活广场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书》。

原审法院认为:就系争纠纷,李百鑫所提交的《亿嘉生活广场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书》涵盖两方面内容:其一,鑫瑞公司将其所欠李百鑫500万元债务转移给金芒果公司,该债务转移行为经债权人即李百鑫同意并由李百鑫、金芒果公司、鑫瑞公司签订涉案书面协议之后成立;其二,金芒果公司以其所开发的房产用于偿还其从鑫瑞公司承接的上述500万元债务,该抵债行为亦在李百鑫、金芒果公司、鑫瑞公司签订涉案书面协议之后成立。庭审中,金芒果公司及鑫瑞公司对上述协议书虽有异议但并未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和理由,该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协议,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力。关于涉案《亿嘉生活广场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书》及《承诺书》上金芒果公司印章问题,李百鑫、金芒果公司双方均表示该两处金芒果公司印章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签订双方分别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及金芒果公司)上使用的金芒果公司印章是同一枚印章,该院亦依法至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进行了调查核实,金芒果公司一方面对该补充合同、涉案协议书、《承诺书》上其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另一方面却认可补充合同有效,表示已经按照补充合同约定的数额向国土资源部门补缴了土地出让金。考虑上述情况及证据细节,该院认为,李百鑫主张涉案《亿嘉生活广场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书》及《承诺书》上金芒果公司印章有效,理由成立,该院予以支持,金芒果公司应对协议约定内容及承诺内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关于李百鑫涉案债权的真实性,金芒果公司及鑫瑞公司均提出异议,对此,李百鑫已提交相应证据,印证其出资情况,结合涉案协议书上鑫瑞公司加盖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的具体情况,该院对涉案协议书签订之前李百鑫对鑫瑞公司500万元债权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鉴于涉案协议书明确约定“无论丙方(即鑫瑞公司)是否向甲方(即金芒果公司)支付购房款,甲方认可乙方(即李百鑫)已经付清全部购房款”,金芒果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且现亦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明确意思表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李百鑫主张解除涉案协议书理由正当,李百鑫要求金芒果公司返还购房款500万元于法不悖,该院均予以支持。关于李百鑫要求金芒果公司支付违约金15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超出金芒果公司在承诺书中所注明的违约金标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院亦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李百鑫与河南金芒果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鑫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所签《亿嘉生活广场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书》;二、河南金芒果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百鑫购房款5000000元并向李百鑫支付违约金1500000元。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金芒果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金芒果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判决错误。鑫瑞公司与李百鑫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故鑫瑞公司与金芒果公司之间不存在债务的转移;涉案的内部认购协议书、承诺书上加盖的公章是虚假的,尽管金芒果公司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补充合同”上所加盖的印章与本案内部认购协议书、承诺书上加盖的公章相同,但“补充合同”经过了金芒果公司的追认,而本案所涉的认购协议书、承诺书金芒果公司不予追认。认购协议书只是一个框架协议,没有约定具体标的、数量及购房款的数额,根本无法实际履行。由于鑫瑞公司没有支付购房款,那么鑫瑞公司欠李百鑫的所谓500万元也根本无法被冲抵。综上,本案存在鑫瑞公司、李百鑫两家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侵犯金芒果公司合法权益的重大嫌疑,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和诉讼欺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李百鑫的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李百鑫未出庭参加诉讼,庭后其提交书面意见答辩称:

(一)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李百鑫通过案外人李海琴将款打入第三人鑫瑞公司,并由第三人鑫瑞公司给其出具了编号为XR-D-201100476号客户资料。鑫瑞公司出现资金压力后,经与李百鑫协商,以鑫瑞公司实际所有的南阳大帑酒店(名义上登记在南阳丰隆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作为李百鑫债权的抵押担保。后因鑫瑞公司需将南阳大帑酒店解押后运作资金以解决其面临的严峻债务压力,经过李百鑫、金芒果公司、鑫瑞公司三家协商,鑫瑞公司将债务转移至金芒果公司购买亿嘉生活广场的房子。后因鑫瑞公司与金芒果公司之间发生纠纷,才引发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内部认购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内部认购协议书附件六《亿嘉生活广场1号楼价格表》明确显示,本案李百鑫所购房屋为亿嘉生活广场1号楼第10层1至12号,每套房的结构、面积、单价、总价等必要内容均有清楚记载,不存在无法实际履行的问题。金芒果公司一方面否认内部认购协议书上公章的真实性,一方面又在原审庭审中出示鑫瑞公司对内部认购协议书所出具的保函,其谎言不攻自破。事实上,金芒果公司有多套印章,内部认购协议的签约人裴松波系金芒果公司亿嘉生活广场的实际操盘人,其与李海琴的通话录音中明确表示没有给李海琴、李百鑫开具收款收据的原因是鑫瑞公司没有给金芒果公司足额付款,可见金芒果公司对内部认购协议是认可的。(三)本案的内部认购协议已经履行,李百鑫在内部认购协议签订后,将原对鑫瑞公司享有的500万元的的债权凭证原件归还给了鑫瑞公司,只留存了一份复印件,失去了对鑫瑞公司的债务追索权;同时,李百鑫按内部认购协议的约定选定了要购买的房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维护李百鑫的合法权益。

原审第三人鑫瑞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