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永杰应否支付李亚亭规费及修车费共计5710元问题。因《出租车承包合同》对于规费的交纳未有约定,且李亚亭未提交交纳规费的相关票据;李亚亭提交修车费用票据不能证明与陈永杰有关;李亚亭有关陈永杰承担100元违章罚款的主张,其在原审时亦未主张,本院不宜处理。 综上,李亚亭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9元,由上诉人李亚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胜利 审 判 员 李剑锋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