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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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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亚亭与被上诉人陈永杰、原审被告常有功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关于陈永杰应否支付李亚亭规费及修车费共计5710元问题。因《出租车承包合同》对于规费的交纳未有约定,且李亚亭未提交交纳规费的相关票据;李亚亭提交修车费用票据不能证明与陈永杰有关;李亚亭有关陈永杰承担100元

关于陈永杰应否支付李亚亭规费及修车费共计5710元问题。因《出租车承包合同》对于规费的交纳未有约定,且李亚亭未提交交纳规费的相关票据;李亚亭提交修车费用票据不能证明与陈永杰有关;李亚亭有关陈永杰承担100元违章罚款的主张,其在原审时亦未主张,本院不宜处理。

综上,李亚亭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9元,由上诉人李亚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胜利

审 判 员  李剑锋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