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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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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亚亭与被上诉人陈永杰、原审被告常有功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原审判决宣判后,李亚亭不服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为《出租车承办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原告超期7天不交费用和租金,被告有权收车,押金不退”。条款是违约条款,与合同中第十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重复,所以第二条约

原审判决宣判后,李亚亭不服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为《出租车承办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原告超期7天不交费用和租金,被告有权收车,押金不退”。条款是违约条款,与合同中第十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重复,所以第二条约定的押金不退无效,其应返还陈永杰交纳的押金。原审法院的该项判决是严重错误的。理由如下:一是该合同在双方签订过程中是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况存在,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而该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是作为一个独立条款存在的,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陈永杰以明知该条款的法律后果,但仍然签字表示认同。二是该条款的存在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并不矛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为一个总条款,而该条款的约定是一个特别条款,该条款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其合法权益,是为了防止陈永杰不交费用和租金,事实情况是陈永杰至今仍然拖欠其租金。所以原审法院的该项判决是严重错误的。结合本案案情,其不予退还陈永杰的押金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请求本院判决驳回陈永杰的该项诉讼请求。二、陈永杰有电子眼一个l00元,陈永杰还其原车钥匙一把。三、原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陈永杰2012年12月和2013年3月两个月的租金未向其交纳,但原审法院未对陈永杰拖欠其的这两个月租金予以判决。故请求本院将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为陈永杰支付拖欠其的租金共计26550元。四、原审法院认定因合同没有约定规费由谁缴纳,所以其要求陈永杰承担规费的请求不支持。原审法院的该项判决是严重错误的。合同第三条明确规定由陈永杰负责加油及修车费用、保险金、车船税、审车及其他一切费用和公司费用。况且,其还缴纳及660元规费的相关证据。另外,其将车辆回收后,由于陈永杰长期开车未保养爱惜车辆,导致其对车辆进行了大修,花费修车费用5000元。因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五项,维持第一、四、六项,并将第二项改判为陈永杰要求其退还押金的诉讼请求。将第三项改判为陈永杰支付其拖欠租金共计32450元。将第五项改判为由陈永杰支付其规费和修车费共计5660元。庭审时,其变更上诉请求为改判陈永杰支付拖欠租金26550元,支付违规费、修车费共计5710元。

为支持其上诉请求,李亚亭二审中提交如下证据:1、中原汽贸公司出具的每月收取服务费证明,证明公司每月要收取170元的服务费;2、2014.8、9.10月的收取电台费的收据三份,来源于出租车公司,证明其在2014.8、9.10三个月为陈永杰垫付了电台费150元;3、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三条约定,违规费应由陈永杰承担;4、关于修车费,有东邦汽车维修公司的维修清单,证明其在收回车辆以后对车辆的维修及护理所导致的费用。东邦汽车维修部所出具的维修发票;5、关于车辆的违章罚款,一个是车辆的处罚决定书,一个是交付罚款的收据一张,证明陈永杰在租用车辆的时候有罚款且是其垫付的。

被上诉人陈永杰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出租车挂靠的出租车公司,他们二者有利害关系,且合同并未约定违规费用应有栲胶承担,且不属于新证据;2、收据没有盖章,存在虚假性,不予认可;3、维修单及发票不属于新证据,该证据并不是发生在其实际使用车辆期间,所以与其无关。4、对于罚单,该证据不属于新发现的证据,这不属于其应承担的。李亚亭的上诉请求没有函盖这一项,与本案无关。

陈永杰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维持。李亚亭上诉的第二条款属违约条款,本案中其已经约定了违约金,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足以补偿给当事人的损失,故押金应予退还。对于本案的租金,其已实际支付了123900元,在原审的时候,李亚亭将车开走已经支付了租金,其在原审时以现金支付部分现金,且支付的已经超过一个月。关于规费及修车费,在合同上并未约定规费说是由其承担,修车费与其无关。

原审被告常有功认可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陈永杰与李亚亭签订的《出租车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关于租车押金60000元应否退还的问题。涉案租车合同履行过程中,陈永杰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租金,该行为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押金,《出租车承包合同》第二条约定“陈永杰超期7天不交费用和租金,李亚亭有权收车,押金不退”,该条款是违约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陈永杰、李亚亭于前述合同中另又约定了违约金20000元,该违约金足以补偿给李亚亭所造成的损失,故李亚亭不应再退还陈永杰押金60000元。

关于陈永杰应向李亚亭支付租金数额问题。原审法院依《出租车承包合同》约定计算出陈永杰应向李亚亭交纳租金数额为126850元(5900元×21.5个月)。而从李亚亭提交的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八里河信用社出具的明细单中显示,陈永杰共向李亚亭交纳租金106200元。故陈永杰应向李亚亭支付租金20650元(126850元﹣1062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