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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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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与被上诉人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鸿翔、王淼借款合同纠纷二审(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中,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直属支行原审的诉讼请求为要求郑州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对王鸿翔、王淼的借款承担604191元的担保责任。而郑州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向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出具的《个人房屋

本院认为:本案中,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直属支行原审的诉讼请求为要求郑州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对王鸿翔、王淼的借款承担604191元的担保责任。而郑州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向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出具的《个人房屋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函》中,承诺为王鸿翔与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间60万元的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上述借款发放之日起至抵押登记办理之日。因王鸿翔与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至今尚未就王鸿翔拟提供的抵押房屋(中原区中原西路131号湖光苑小区12号楼东2单元6层东户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且借款人王鸿翔、王淼逾期还款构成违约,故郑州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应当就王鸿翔、王淼自2012年10月31日至2014年1月31日间逾期金额共计79422元向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上诉要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应承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担保责任,因王鸿翔、王淼与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间的借款期限并没有届满,双方间也未就逾期还款的后果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在一审中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也未要求解除与王鸿翔、王淼间的借款合同,故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关于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因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在原审中未对王鸿翔、王淼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故原审法院未判令王鸿翔、王淼承担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对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的上诉主张,因其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42元,由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曾小潭

审判员  马 莉

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