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顾永清、顾慧清、顾宝答辩称:河南省司法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明确母亲陈秀琴头部左侧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为外伤性硬膜下血肿系头部受到钝性外力所致。慈济养老院没有尽到照顾老人的义务。原审判决应当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河南省司法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明确母亲陈秀琴头部左侧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为外伤性硬膜下血肿系头部受到钝性外力所致。该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依据,上诉人慈济养老院没有证据足以推翻鉴定结论,其鉴定结论不应采信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经本院查阅原审卷宗,慈济养老院于2014年10月17日撤回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申请,故原审判决程序并不违法。综上,上诉人慈济养老院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4元,由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慈济养老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