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付原告张传迪、张传正64088.4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张传迪、张传正195427.58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原告张传迪、张传正118205.22元;被告焦新宽赔偿原告张传迪、张传正13133.9元。被告金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焦新宽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张传迪、张传正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340元,由被告焦新宽负担5170元,陈红伟负担5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卢新言 审判员 蔡文卿 审判员 尹德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