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在保险险额范围内支付原告张力元残疾赔偿金等保险金共计210000元(汇款户名:商丘市梁园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梁园区法院执行款专户,帐号:820045101421003409,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平原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建辉 审判员 窦玉巧 审判员 邹庆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