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樊二记与蔡常进、沈克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樊二记上诉称:沈克海在原审当庭明确陈述其雇主为李现林而非樊二记,且樊二记之前不认识沈克海,沈克海对此明确认可,两人之间何谈雇佣关系;原审认定樊二记系沈克海雇主的证据即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管理协议》

樊二记上诉称:沈克海在原审当庭明确陈述其雇主为李现林而非樊二记,且樊二记之前不认识沈克海,沈克海对此明确认可,两人之间何谈雇佣关系;原审认定樊二记系沈克海雇主的证据即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管理协议》系伪造,原审未释明樊二记申请笔迹和指纹鉴定;樊二记在原审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将《出租车承包经营协议》提交原审,以证明其将车辆承包给了李现林,但原审以樊二记超期举证为由对该证据未组织质证,致使认定事实错误;蔡艳春的死亡赔偿金不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蔡常进对樊二记的诉讼请求。

蔡常进辩称:樊二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沈克海辩称:沈克海系雇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由雇主承担。另沈克海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因家庭困难无力再垫付。请求二审公正审理。

阳光财险新乡中心支公司辩称:请求二审公正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原审于2015年1月12日第一次庭审时,沈克海辩称:“沈克海是李现(注:应为先)林雇佣的司机,双方签有合同,该合同在新乡市矿起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备案”;樊二记委托代理人樊俊丽辩称“樊二记将车承包给别人了,具体承包给谁了不清楚。保险都是樊二记买的”。(二)、应沈克海申请,原审到新乡市矿起出租汽车服务中心调取了樊二记作为涉案出租车的所有人与该中心于2012年9月24日签订的《出租汽车挂靠经营合同书》、沈克海与樊二记于2013年10月14日签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管理协议》等证据,原审并于2015年1月12日庭审时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时,沈克海称“我是给李现林开车的,每天100元工资。对于我和樊二记签订的协议,当时让我签字,我就签了字”;樊二记委托代理人樊俊丽称“具体情况不清楚”。因樊二记委托代理人樊俊丽当庭提交了涉案出租车的承包协议,显示该车承租方为张志丹,原审当庭要求樊二记委托代理人樊俊丽解释一下具体情况。樊俊丽称:“樊二记的承包协议里已经明确说明了不能再转包。承包费是张志丹直接以打卡的形式付给樊二记。”原审遂当庭明确告知樊二记委托代理人樊俊丽“根据案件情况,樊二记需要到庭参加诉讼,在下次庭审之前,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协议的真实性,要求承包人到庭,证明承包协议真实存在,司机究竟是谁雇佣的”,樊二记委托代理人樊俊丽称“听清楚了,我通知樊二记在下次开庭参加诉讼”。蔡常进随后当庭明确称“我们不同意追加被告,该承包协议只是内部经营行为,樊二记因此获得承包费,不是转租行为”;原审遂当庭通知“下次复庭时间为2015年2月9日下午15时,不再另行发传票,被告方需要在本周五(即2015年2月6日)之前提供相关证据”。樊二记委托代理人樊俊丽称“听清了,知道了”。(三)、2015年2月9日下午15时,原审法院第三次开庭对本案继续审理,樊二记本人到庭参加诉讼。当被问及“讲一下和张志丹所签的协议”时,樊二记称“我今天第一次见到沈克海,我是讲车承包给李现林了,是李现林的老婆张志丹签的字。我让李现林和张志丹到法院来,他们不来”;沈克海称“我和樊二记也是第一次见面,当时(我)是在协议上签了名走了”。(四)、涉案出租车所有权人为樊二记,该车于2008年11月17日登记,“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车辆”,经营期限自2008年11月17日至2016年11月17日。(五)、二审中,樊二记提交其银行卡交易明细流水清单一份,以证明李现林承包樊二记的涉案出租车期间,李现林之妻张志丹自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每月向樊二记支付承包费3750元(注:从2013年11月份开始降为每月3650元,2014年5月15日仅支付承包费1500元)的事实,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六)、二审中,沈克海当庭明确表示其此前垫付给蔡艳春的10000元医疗费,不再要求蔡常进予以返还。(七)、二审中,蔡常进称樊二记应与涉案出租车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蔡常进明确请求樊二记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后,可另行追偿。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