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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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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洲与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金卫永、陈林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赵明洲上诉称:赵明洲在新乡市荣泰大药房支出的购药款1036元系治疗的实际费用,应予支持;赵明洲的误工费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45823元/年的标准计算;赵明洲其中一次住院91天的护理人员需按二人计算;赵明洲

赵明洲上诉称:赵明洲在新乡市荣泰大药房支出的购药款1036元系治疗的实际费用,应予支持;赵明洲的误工费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45823元/年的标准计算;赵明洲其中一次住院91天的护理人员需按二人计算;赵明洲共住院9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分别均应为1470元;原审酌定的交通费数额过低;另赵明洲的残疾赔偿金及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且应乘以22%的系数计算。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人寿财险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赵明洲各项损失263295.33元。

人寿财险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辩称:赵明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顺公司、金卫永、陈林云均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赵明洲于2014年8月22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赔偿其医疗费损失暂定为110000元(其他费用待相关结果出来后再予以增加);2、人寿财险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015年3月9日,赵明洲书面向原审申请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的110000元变更为385242.09元。其中:医疗费149142.78元、误工费29376.93元(按2014年河南省交通运输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5823元/年的标准计算234天)、护理费(住院期间:其中91天按两人护理为14196元;其余7天按一人护理计算为546元;出院后为部分护理,护理人员按一人计算一年,护理费为14236元。计算标准均为2014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8472元/年)、住院伙食补助费1470元(15元/天×98天)、营养费(15元/天×98天)、伤残鉴定费19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75元(含轮椅600元、双拐75元)、交通费4255元、残疾赔偿金107322.38元(24391.45元/年×20年×22%)、被扶养人生活费[女7岁:19028.6元(15726.12元/年×11年×22%÷2人)、父68岁:10379.23元(15726.12元/年×12年×22%÷4人)、母67岁:11244.17元(15726.12元/年×13年×22%÷4人)]、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二)、原审中,赵明洲提交其与刘让海于2103年1月1日签订的租房协议、刘让海的身份证、刘让海位于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中路文化巷市政府家属院7号楼的房产证、赵明洲的暂住证(暂住户口地址:焦作市山阳区工业东路焦大院1号户;从业单位及职业:公(道)路运输机械设备操作机有关人员;签发日期:2012年3月13日至2013月13日有效),以及赵明洲的道路货运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证据各一份(注:该证载明:初次领证日期为2002年7月24日,有效期限至2020年11月26日)。(三)、二审中,赵明洲提交焦作市山阳区东方红街道办事处文化巷社区居委会、东方红文化巷社区市政府小区的证明一份,内容为:“赵明洲及其家属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在我小区7号楼5单元3号生活居住。房主刘让海与赵明洲双方签订有租房协议,期限两年,从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四)、二审中,赵明洲提交赵淑宜的学生证、奖状五份以及辉县市城北小学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赵淑宜,女,8岁,系我校二年级八班学生…”。(五)、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出具的证明一份(注:系复印件)。内容为:“豫HA1227/766F号货车系赵明洲以分期付款方式在我公司购买的车辆,在经营中所发生的一切事宜,均由赵明洲本人自行处理,自行负责。姓名:赵明洲,性别:男,民族:汉,生于1970年4月6日,住址:河南省辉县市冀屯镇赵流河村656号。身份证号:410782197004062235”。(六)、赵明洲在二审上诉状中明确请求对其父、母的生活费均按2014年农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438.12元/年的标准计算。(七)、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391.45元/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5726.12元/年;河南省交通运输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5823元/年。(八)、赵明洲之女赵淑宜、赵明洲之父赵光云、赵明洲之母陈东珍分别出生于2007年6月23日、1945年11月5日、1947年5月1日,2015年3月3日即赵明洲定残日,其女赵淑宜、其父赵光云、其母陈东珍分别为7岁、69岁、67岁。(九)、赵明洲在原审提交新乡市中心医院于2014年9月12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一份。内容为:患者于2014年7月12日至2014年9月12日在我科(创伤外科)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需两人陪护;赵明洲在原审提交新乡市中心医院于2014年10月10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一份。内容为:患者于2014年9月12日至2014年10月10日在我科(创伤外科)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需两人陪护。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关于原审认定赵明洲的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数额是否正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赵明洲在原审提交新乡市荣泰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开具金额为1036元的西药费发票一张,但因其未能提交相应的经治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处方以及售药单位出具的购药清单等相关证据,故原审对其主张的该1036元医疗费未予支持,并无不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赵明洲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其伤情十分严重,先后三次住院治疗近百日之久,其在原审提交出租车发票等票据主张交通费4255元,原审酌定支持其主张的交通费1000元数额过低,以2000元为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赵明洲三次住院共计96天,原审参照新乡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5元/天的标准计算其96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并无不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