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杜晓亮与倪敏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关于应否支持倪敏主张住院期间护理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

关于应否支持倪敏主张住院期间护理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经查,倪敏之夫王培森,倪敏住院期间由其进行护理。系新乡日升数控轴承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其在原审中提交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2014年7至9月3个月的工资表及该公司出具的扣发工资的证明。二审中,倪敏提交了该公司通过交通银行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为王培森代发工资的流水清单一份,显示该公司自2014年10为王培森发放工资329.75元,2014年11月、12月两个月均未为王培森发放工资,2015年1月为王培森发放工资913元。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此进行了质证。且该银行流水清单与倪敏原审提交王培森的工资表相一致,因王培森每月工资数额不一,故原审对原审参照其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工资计算其平均收入,并据此确定倪敏主张的护理费标准,用以计算倪敏住院101天期间的护理费,并无不妥。

关于原审确定倪敏医疗费的数额有无依据、应否剥离倪敏不合理的医疗费及其他相关损失费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倪敏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严重,入院诊断为腰椎骨折、骶尾部软组织损伤。出院诊断为:1、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2、骶尾部软组织损伤。病历记载的“诊疗计划”为“绝对卧床休息,禁止起床及下床活动”。2014年10月7日的“查房记录”中载明“建议患者口服麝香接骨胶囊治疗,加强营养”。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七一医院住院治疗101天,其在原审提交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外购麝香接骨胶囊、成人用护理垫、成人用纸尿裤等票据,用以主张其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5974.22元及外购药费用828元。杜晓亮在原审庭审对倪敏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时虽以倪敏治疗存在挂床行为、护理人员占床、外购药物不应赔偿等为由予以抗辩,即其对倪敏住院治疗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均有异议,但其未向原审申请对倪敏住院治疗支出的医疗费用进行非医疗费用予以剥离的司法鉴定,倪敏外购成人用护理垫、成人用纸尿裤等用品能够预防褥疮发生,护理人员占床能够对需绝对卧床休息,禁止起床及下床活动的倪敏进行必要的护理,以及医嘱建议患者口服麝香接骨胶囊治疗等治疗方案和措施,均为合理费用,故原审对其上述异议均未采纳,对倪敏的医疗费5974.22元和外购药828元均予认定,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原审认定倪敏垫付款项数额是否正确的问题。原审中,杜晓亮提交了其为倪敏支付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七一医院的门诊费用票据630元及预交住院押金500元的收据各一份,以主张其共为倪敏垫付医疗费1130元。倪敏在原审庭审中未明确提出异议,但称只承认赔偿500元。二审中,倪敏称“杜晓亮确实预交了住院押金500元,但门诊费630元未起诉”。对此本院认为,原审认定杜晓亮垫付倪敏医疗费的为500元有误,确应为1130元。但因杜晓亮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当承担对倪敏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无论倪敏是否起诉请求杜晓亮赔偿该630元,该损失也应由杜晓亮予以赔偿,即倪敏未请求赔偿其该630元,并不能据此减少原审判决认定杜晓亮应承担的赔偿义务,故杜晓亮该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杜晓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8元,由上诉人杜晓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沈志勇

审 判 员  刘艳利

代理审判员  高凤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雪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