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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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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因与翟银香、董好强、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平安保险新乡支公司上诉称:商业三者险不同于交强险,根据保险法自愿原则,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也可以选择不投保,既然签了字投了保,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应该受到约束,同时合同条款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平安保险新乡支公司上诉称:商业三者险不同于交强险,根据保险法自愿原则,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也可以选择不投保,既然签了字投了保,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应该受到约束,同时合同条款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而商业三者险合同条款第四条第六款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根据一审查明的情况,纽科伦起重公司为豫GQM856号牌车主,实际车主为夏维全,董好强借用车辆时为被保险人并不知情,故不存在同意或允许,上诉人在商业险限额内不应负责赔偿。另外,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纽科伦起重公司的承保公司,承担的是替代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纽科伦起重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故上诉人也不应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平安保险新乡支公司不应当承担商业三者险200000元的赔偿义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支鑫答辩称:丧葬费应该给,商业险如果保险公司不承担,肇事方应该承担。

董好强答辩称:行车证上是纽科伦起重公司,实际上是夏维权的车,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

纽科伦起重公司答辩称:夏维权承担实际保费,是实际上的车主,驾车行为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条款是格式条款,没有进行过特别解释,理赔应该是随车主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理查明:翟银香于2015年3月5日去世,翟银香的法定继承人除支鑫外,均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二审期间,支鑫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医疗费为189140.07元;误工345天的误工费23054.93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9041元÷365天×205天×2人=32621.4元;出院后护理费29041元÷365天×(345天一205天)×2人=22278.03元;交通费3000元;伙食补助费:长垣期间15元/天×11天=165元,开封期间50元/天×194天=9700元;营养费:15元/天×205天=3075元;死亡赔偿金:24391.45元/年×20年=487829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726.12元/年×14年÷4人=55041.4元;丧葬费38804元÷2人=19402元;鉴定费2500元;鉴定费300元;丧葬费19402元。二审依法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同意变更请求,并在二审期间一并作出审理,当事人均表示同意支鑫在二审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同意二审期间一并进行审理。

本案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受害人损失的数额确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本案受害人翟银香在二审期间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支鑫参加诉讼,变更了相应的诉讼请求。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讼累,使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依法征求当事人意见后,本院对因翟银香死亡后所产生的损失一并作出审理。根据一审期间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二审期间支鑫变更的请求范围,本院依法确定支鑫的损失数额如下:翟银香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189140.07元;误工费按河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计算,误工345天,误工费计为23054.93元;护理费按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年收入29041元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计款16310.70元(29041元/年÷365天×205天×1人),出院后的护理费按司法鉴定的期限计算,计款22278元(29041元/年÷365天×140天×2人);翟银香在长垣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计款165元(15元/天×11天),在开封市中心医院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计款9700元(50元/天×194天),营养费计款3075元(15元/天×205天);交通费酌定3000元;死亡赔偿金共计542870.42元【死亡赔偿金按河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计算,翟银香之父翟随昌生于1948年2月,母亲翟爱莲生于1948年7月,翟银香共兄妹4人。二被抚养人生活费按河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726.12元计算,计款55041.42元(15726.12元/年×14年÷4人)】;鉴定费按发票计算,计款2500元,车辆性能鉴定费按发票计算,计款300元;翟银香因本次事故受伤后死亡,请求精神抚慰金合理,本院酌定50000元;丧葬费19402元。以上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车辆性能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881796.02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