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变更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姬承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车损价值各项损失共计117832.57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4元,由姬承全负担21元,人寿财险负担16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刘艳利 代理审判员 高凤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雪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