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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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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与刘秀珍、徐浩、王瑞琴、王潇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关于应否支持刘秀珍、徐浩主张住院伙食费补助费、营养费及护理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

关于应否支持刘秀珍、徐浩主张住院伙食费补助费、营养费及护理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徐仁弟在医院抢救期间住在重症监护室,虽有护士进行护理,但刘秀珍、徐浩在原审提交新乡市中心医院重症医学科出具的患者陪护证明载明患者(徐仁弟)病情危重,住院期间需陪护2人,故原审对刘秀珍、徐浩主张受害人徐仁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均予支持,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因刘秀珍、徐浩在原审及本院期间未能提交护理人员徐浩及另一名护理人员徐玲因护理徐仁弟而被各自所在单位扣发工资期间的工资表、银行发放工资流水清单等相关证据,故原审认定徐浩及徐玲的护理费计算标准不当,该两人的护理费参照2013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9041元/年的标准计算,应为636.52元(29041元/年÷365天×4天×2人)。

关于原审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是否过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刘秀珍、徐浩近亲属徐仁弟因本案交通事故致使身体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故原审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我市平均生活水平酌定刘秀珍、徐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并无不当。

关于原审判令人寿财险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60%赔偿责任有无依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瑞琴与徐仁弟工资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王瑞琴事故中驾驶的车辆系机动车,徐仁弟事故中坚实的车辆系非机动车,人寿财险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在原审未举证证明其在受理王瑞琴驾驶的涉案小型普通客车投保商业三者险时,已对投保人就保险合同所对应的免责条款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和告知义务,其免责条款应为无效条款,故原审判令人寿财险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60%的赔偿责任,符合上述法律及法规的规定。人寿财险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主张其按照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约定仅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确定刘秀珍、徐浩其他各项损失的数额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认定。刘秀珍、徐浩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33288元、担架费530元、冰柜使用费180元、术前准备费200元、护理费636.52元、车检费100元、交通费40元、验尸费1000元、车辆损失费3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营养费60元、丧葬费18979元、死亡赔偿金246378.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1520.89元,以上所有损失共计433277.74元。人寿财险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赔偿刘秀珍、徐浩各项损失120305元(含医疗费10000元、车辆损失305元、死亡赔偿金6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人寿财险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在2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应赔偿刘秀珍、徐浩各项损失310286.22元的60%即186171.73元(含医疗费232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营养费60元、丧葬费18979元、死亡赔偿金186378.3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1520.89元),故人寿财险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案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共应赔偿刘秀珍、徐浩各项损失306476.73元(120305元+186171.73元)。刘秀珍、徐浩的下余损失尚有2010元(含担架费530元、冰柜使用费180元、术前准备费200元、车检费100元、验尸费1000元),王瑞琴、王潇琪应赔偿其中的60%即1206元(2010元×60%)。因此前王瑞琴、王潇琪已垫付28000元,扣除王瑞琴、王潇琪应赔偿的1206元,王瑞琴、王潇琪还多垫付26794元(28000元-1206元),为避免双方当事人的诉累,人寿财险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在履行本案赔偿款306476.73元时,可将王瑞琴、王潇琪多垫付的26794元予以扣除,支付刘秀珍、徐浩279682.73元(306476.73元-26794元),将王瑞琴、王潇琪多垫付的26794元直接返还给王瑞琴、王潇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