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金泽、王改华、王丽君、钟守刚、钟帅、钟权诉淅川县商圣街道办事处冬青社区第五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质证意见为:被告提交的证据1,张云霞购买宅基地收据上面写的很清楚是3分地,而王金泽的票据上没显示这些内容,证明会计出的收据不一样,能够充分证明王金泽分宅基地3分,多出来的宅基王金泽付380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质证意见为:被告提交的证据1,张云霞购买宅基地收据上面写的很清楚是3分地,而王金泽的票据上没显示这些内容,证明会计出的收据不一样,能够充分证明王金泽分宅基地3分,多出来的宅基王金泽付380元。我的房子是1986年盖的,队里分给我三分,剩余的土地我出资380元购置。到现在为止,九队没有任何人来找我,说我占用土地。和邻居家的协议是因为下水道问题,不是宅基纠纷。被告提交的照片与本案无关,实际占用的土地并非九队的。法院勘验的现状图无异议。证据2,1995年的会计表最后一页。记载的内容与户籍记载内容一致,说明被告已将王金泽一家统计在该组。证据3,是对1984年以前分责任田的确认。证据4,封面上及里面的日期、名字是二审之后补充的,该证据原来没有日期,该证据可能是1984年形成的。证据5是以合法形式作出违法决定。证据6显示的土地不是原告种的土地,原告种的土地已经被征收了。证据7与原告无关联。证据8原告的养老保险费用,不是企业缴纳是自己缴纳的,也不影响原告一家是王山沟组农民。证据9,对李国珍证言无异议。证据10,杨梅荣证言涉及自身利益,不应采纳对原告不利的证言。证据11,王改华、王金泽享受养老保险的数额,与本案无关。

本院依职权向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的王金泽工作的部分档案材料,王金泽1974年4月至1995年10月在淅川县工艺美术公司工作,1995年11月至退休在淅川县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工作,1998年8月19日招收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王改华工作档案未查到。

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效力作如下认定:

一、原告提交的证据1、2、3、5、8、9、11、12、13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予以采信。证据4、10为单位名义出具的证明,无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出具证明人签名,不予采信。证据6、7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12、13,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

二、被告提交的证据1,两份购买土地宅基收据的内容不一样,不能排除王金泽付380元是购买多出规定部分的宅基,而原告提交的王占祥证据印证了,王金泽宅基地0.3亩是集体所分,多余部分是王金泽出380元购买所得的事实。冬青九组的证明内容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与王金泽1986年建房占用土地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王金泽与王春玲协议是1996年11月4日为下水道纠纷所签,与王金泽1986年建房事实不一致,不予采信。证据2是被告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且与原告1994年同冬青五组村民一样承包土地的事实不符,该证据不能证明王金泽一家是不享受冬青五组成员权利的空挂户口人员。证据3只能确认1984年9月15日以前集体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事实,而王金泽一家是1994年分得土地,对该证据效力不予采信。证据4时间不详,且被告认为该证据证1999年8月王山沟组将土地收回,未给王金泽一家分土地的事实,与被告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计税面积增减表内容及原告一家至今仍承包土地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证据5,形成时间是2013年1月13日,原一审时未提交,与原一审提交形成时间是2013年7月16日(开庭当天)的村民表决意见及表决村民签名一样,缺乏真实性,不予采信。证据6,王金泽一家的口粮田已被征用,照片中的土地非王金泽一家三人承包的土地,不采信。证据7,与王金泽一家是否是冬青五组“空挂户口”村民无关联性,不予采信。证据10和2009年分红表内容相矛盾,不予采信。证据8、9、11,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经本院确认的上述证据,结合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认定如下事实:

1984年4月26日,原告王金泽、王改华、王丽君户口自盛湾镇王楼村迁入被告所在地冬青五组(又名王山沟组),为农村居民户口。1986年4月被告冬青五组给王金泽一家分宅基地一份。1994年冬青五组土地重新分配时,王金泽一家承包该组红薯地和1.33亩粮食地。2007年开始,以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贴。王金泽一家自迁入冬青五组后,未向被告冬青五组交过土地承包费,同被告冬青五组村一样享受除2002年按承包土地人数每人交14.32元农业税外,未交过当时国家对土地所征收的费用,并享受包括免除电费等各种利益分配。同时,王金泽一家同冬青五组村民一样承担种树、挖引河、挖山、修路、拉石子等义务。2009年冬青五组经组委研究同意,报村委批准,制作分红表,向包括王金泽一家6口人在内的本组村民每人分240元土地补偿款。2012年,国家将冬青五组的部分土地(包括王金泽承包的1.33亩粮食地)予以征用。2013年1月,冬青五组队委作出决定,将土地补偿款分给本组村民,并决定:1、户口在冬青五队的所有农民按100%分(包括所转的小市民)。2、父母户口在五组,并且在本组居住,没有工作的市民,分红按80%。3、户口不在王山沟的市民,有工作(包括退休在内)不参加分红。4、姑娘分两个孩子,其他的不参加分红。作出决定后,冬青五组每人分17000元,而未给原告王金泽一家分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