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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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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六鹏与赵琢营为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养殖场是原被告双方的合伙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故此原告诉请判令平分养殖场(养猪场)拆迁补偿,缺乏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养殖场是原被告双方的合伙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故此原告诉请判令平分养殖场(养猪场)拆迁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六条规定:

驳回原告符六鹏判令被告赵琢营支付养猪厂拆迁补偿932424.35元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21000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26000元,由原告符六鹏承担16000元,被告赵琢营承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新定

审判员  孙晓峰

陪审员  于 洋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