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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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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继辉与被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杨继辉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登等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杨继辉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登等费用共计114780.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为107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建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