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劳动报酬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之规定,被告赵贵强尚欠原告劳动报酬为64452.6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贵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彦朋劳务报酬64452.6元。 二、驳回原告周彦朋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5270元,原告周彦朋、被告赵贵强各承担26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