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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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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菊、谢良勇、户艳芳、谢宇宸、谢宇哲、谢王氏与王贵国、嘉祥县冠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张美菊、谢良勇、户艳芳、谢宇宸、谢宇哲、谢王氏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95884.80元(其中支付六原告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张美菊、谢良勇、户艳芳、谢宇宸、谢宇哲、谢王氏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95884.80元(其中支付六原告275884.80元,支付被告王贵国2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美菊、谢良勇、户艳芳、谢宇宸、谢宇哲、谢王氏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89元,由原告张美菊、谢良勇、户艳芳、谢宇宸、谢宇哲、谢王氏负担4689元,被告王贵国、嘉祥县冠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