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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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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最后,就二被告在本案中责任承担的确定问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

最后,就二被告在本案中责任承担的确定问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根据被告刘某某的述称意见及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2中被告于某某与原告签订两份车辆买卖协议书的行为可以看出,被告于某某对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借本案所涉款项的事实应该知情,且该借款行为也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于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依法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92000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本院上述核定的部分,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郭某某偿还借款本金92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某某对上述债务依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600元,由被告于某某、刘某某承担2100元。二被告承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返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权利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 判 长  李恒干

审 判 员  杨继民

人民陪审员  刘法献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静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