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邓末召、原审被告偃师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任宏卫机动车交(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人保财险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邓末召误工损失10799元是错误的。本案中邓末召年龄已经66岁,己超过了法定工作年龄,应视为丧失劳动能力,谈不上有误工损失,因而其误工

人保财险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邓末召误工损失10799元是错误的。本案中邓末召年龄已经66岁,己超过了法定工作年龄,应视为丧失劳动能力,谈不上有误工损失,因而其误工费的赔偿请求不应支持;二、原审判决上诉人赔偿邓末召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错误。《保险法》第三章相关条文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保险人依法只承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7条第2项也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不负责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以及保险条款的约定,均明确指出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原审判决关于财产保险合同赔偿精神损失的判决严重违背保险原理,也违背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精神,明显是错误的;三、即使按照原审认定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判决上诉人承担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多承担了4860元。综上,请求二审:1、依法撤销原判第二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对邓末召的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承担赔偿责任;二、邓末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邓末召答辩称:一、公职人员60岁已达到了退休年龄,但法律从没有规定作为一个农民到60岁不能再从事劳动。答辩人是一个农村人,根本就没有养老保险,没有固定收入,全靠劳动干活来养活自己,如果不打工挣钱,生活根本就没有基本的保障。在一审中,答辩人向法院提供了工资表、误工证明以及单位的营业执照相关证据,足以证明答辩人受伤前是在打工,有一定的工资收入。为此,原审判决认定答辩人的误工损失是合理合法,并无不当;二、人保财险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上诉称不承担答辩人的精神抚慰金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答辩人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到的伤害极为严重,被评定为伤残8级,况且妻子在本次事故中不幸身亡。原审判决人保财险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精神抚慰金合理合法,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请求二审依法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人保财险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的上诉。

世捷开元汽运公司答辩称:请求法院公正裁判。

任宏卫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发表答辩意见。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关于邓末召的误工费是否应予支持问题,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邓末召虽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系农村户口,没有固定工作,没有领取退休金,且能提供一定的劳动,因事故确实造成一定的误工损失,相应的误工费应予支持;本案事故车辆在人保财险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事故共造成一死一伤,除本案中邓末召受伤外,在关于死者李爱芳赔偿一案中,除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570元,尚余8430元外,就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未为邓末召保留相应分额,已全部使用完毕,邓末召的相应损失只能在商业三责险内进行赔偿。根据商业三责险保险条款的约定,精神损害赔偿不属商业三责险赔偿范围,因此本案中邓末召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由肇事方任宏卫予以赔偿。据此,邓末召的损失医疗费27659.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30元、营养费610元、误工费10799元、护理费11441.5元、伤残赔偿金35596.4元、精神损害抚慰12000元、伤残程度评定费700元,由人保财险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8430元。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21669.11元(27659.11+1830+610-8430)及误工费10799元、护理费11441.5元、伤残赔偿金35596.4元,共计79506.01元,由人保财险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责险内赔偿47306.08元(79506.01×70%×85%),由任宏卫赔偿8348.13元(79506.01元×70%×15%)。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也应由任宏卫赔偿,任宏卫共应赔偿20348.13元,扣除任宏卫已支付的17919元,任宏卫还应赔偿2439.13元,世捷开元汽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损伤程度鉴定费600元应由任宏卫承担。综上,人保财险公司洛阳市分公司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部分处理结果有误,本院予以相应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5)偃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邓末召医疗费用843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