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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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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全民、郑州田园置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赵全民答辩称:1.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东岸曦城二期项目工程(1#-3#、5#-8#、10#-12#、19#、地下车库、幼儿园)的承包人,该工程是2014年11月18日通过竣工验收,而赵全民是2014年9月21日受伤,河南省中

赵全民答辩称:1.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东岸曦城二期项目工程(1#-3#、5#-8#、10#-12#、19#、地下车库、幼儿园)的承包人,该工程是2014年11月18日通过竣工验收,而赵全民是2014年9月21日受伤,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提交的是主体质量验收,不是工程竣工验收,不能证明该工程已经移交给郑州田园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当时餐梯井口未进行围挡,也未张贴警示标语,且光线很弱,赵全民原审时已经提交证据证明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田园置业有限公司均未尽到管理义务。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州田园置业有限公司答辩称:1.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幼儿园工程的承包人,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提交的是主体质量验收,不是工程竣工验收,不能证明该工程在赵全民受伤前已经移交给郑州田园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郑州田园置业有限公司不存在过错,但由于赵全民受伤较重,郑州田园置业有限公司愿意给予一定的补偿。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相同。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郑州田园置业有限公司将幼儿园的餐梯设备、消防、门窗等工程分包给其他人施工时,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施工完毕并实际交付给郑州田园置业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设置了警示标志,并对餐梯口进行了阻隔。但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支持其主张,且郑州田园置业有限公司也不予认可,故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郑州田园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赵全民自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赵全民应当承担更多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193元,由上诉人河南省中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