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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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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支行与被上诉人河南曼海姆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特殊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本院认为: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支行出具虚假出资证明行为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故依法应在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上诉称其不应承担责任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一

本院认为: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支行出具虚假出资证明行为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故依法应在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上诉称其不应承担责任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案外人基于同类事实又起诉上诉人,上诉人明知本案尚在诉讼过程中而没有提出抗辩,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上诉人自行承担,故上诉人不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47元,由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支行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