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乔熙鹏、刘贵有因与被上诉人潘夏、潘宇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二、变更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5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潘宇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乔熙鹏误工费34110.24元、护理费12173.35元、交通费500元、平板电脑损失费594元等共计47377.59元

二、变更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5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潘宇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乔熙鹏误工费34110.24元、护理费12173.35元、交通费500元、平板电脑损失费594元等共计47377.59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863元(由乔熙鹏预付),由刘贵有负担1450元,由乔熙鹏负担413元。保全费520元、鉴定费2000元(均由乔熙鹏预付),均由刘贵有负担。(刘贵有应将负担部分连同判决主文所确定的数额一并支付给乔熙鹏)。二审案件受理费461元,由乔熙鹏负担50元,刘贵有负担4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怡

审判员 闫天文

审判员 马常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