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刘玲与上诉人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综上所述,上诉人刘玲、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玲、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4元,由上诉人刘玲负担847元,由上诉人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继军

审判员  扈孝勇

审判员  周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