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上诉人刘玲、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4元,由上诉人刘玲负担847元,由上诉人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继军 审判员 扈孝勇 审判员 周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玲、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4元,由上诉人刘玲负担847元,由上诉人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继军 审判员 扈孝勇 审判员 周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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