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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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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孟庆雷、张保在、马连巧、张福森、上海罗依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审(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继军

审判员  扈孝勇

审判员  周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