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第二中学铺设的橡胶层操场存在严重的缺损,且提供给学生锻炼的体育器材下面铺设的橡胶层地垫的厚度低于国家规定的厚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加重了原告张云翔受伤的程度,对原告张云翔受伤致残的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相应的过错,对原告张云翔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第二中学辩称,对于原告张云翔受伤学校不存在任何过错,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本案发生的主、客观因素,本院确定被告闻书畅对原告张云翔因伤致残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第二中学对原告张云翔因伤致残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由于过失造成在校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由于原告张云翔所在的第二中学为其注册的4153名学生在驻马店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校园责任保险,驻马店财产保险公司签发了校园责任保险保险单。张云翔作为被保险人第二中学在校七年级学生,在投保学生范围,其在校内发生受伤事故,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故第二中学对张云翔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驻马店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张云翔诉求被告驻马店财产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和被告第二中学辩称其对张云翔应当承担的责任应由驻马店财产保险公司承担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根据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鉴定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被告驻马店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公司不承担张云翔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原告张云翔在校期间因被告闻书畅的侵权行为受伤致残,因此张云翔诉请被告第二中学、闻书畅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后期医疗费的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张云翔受伤后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九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20709.52元,因此张云翔的医疗费应以其实际支付的数额20709.52元为依据。张云翔的后期治疗费已经驻马店军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为11000元,并且该费用为必需支付的费用,因此张云翔的后期治疗费应以该结论为依据确定为1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告张云翔因伤构成九级伤残,精神受到严重损害,其诉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予以确定。原告张云翔的伤残等级已被驻马店军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九级伤残,其精神抚慰金可确定为10000元,被告闻书畅赔偿6000元,被告第二中学赔偿4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原告张云翔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其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九级,其伤残赔偿金应按照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数额为97566元(24391.45元×20年×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受害人张云翔住院治疗11天,其护理费应当按照2014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人均收入28472元为标准计算,其护理费为858元(28472元÷365天×11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