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管中印与被告河南万里集团中升运输有限公司对原告赵广甫、张秀兰、邢新晨、邢某甲余下损失522528.9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全互助服务第三者责任互助金额200000元范围内对原告赵广甫、张秀兰、邢新晨、邢某甲的损失与被告管中印和被告河南万里集团中升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反诉被告邢新晨赔偿反诉原告管中印各项损失共计132600元。 四、驳回原告赵广甫、张秀兰、邢新晨、邢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上述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72元。原告负担6586元,被告管中印负担65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孝印 审 判 员 朱吉银 代理审判员 靳伟克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雪霜 |